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331号
发布时间:2022-09-29 09: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1***6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31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331号
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6829)
我局(所)于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室)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人民政府付款600万元给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笔款项是否应为你单位应税所得及是否确认收入申报纳税,该问题发生时间2010年6月至立案检查时间2019年8月,时间已长达9年,已超过五年追征期,暂不予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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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2018年1月至12月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税务机关窗口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其中作废2份,开票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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