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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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津税一稽强催〔2022〕61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09: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2174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61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税一稽强催〔2022〕61号


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174U):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津税一稽处〔2022〕4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津税一稽罚〔2022〕7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7月增值税13,432.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40.2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7月教育费附加402.97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268.65元。

      根据《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7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34.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58元,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68,646.67元,调整后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8,488.67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6,864.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对追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偷税税款41,237.26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20,618.64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宁、孙青

      联系电话:85624850

      地址:南开区新泉大厦415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张宁,孙青(津税稽1295190046,津税稽1295190045)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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