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颂晨酒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津税稽罚告〔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1-19 14: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颂晨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20222MA07ELXU2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3〕2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B座1502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3〕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稽罚告〔2023〕2号
天津颂晨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2MA07ELXU2H):
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杨六路62号106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2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存在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19日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涉税问题。你单位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21年9月通过自助机代开增值税专票260份,受票方均为长沙翔源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均为红星二锅头酒,发票金额合计24022228.86元,涉及税额240222.29元,价税合计24262451.15元,主要证据有:1.发票明细;2.企业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3.企业纳税申报资料;4.银行交易流水;5.企业非正常认定相关资料;6.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京瑞发酒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津税稽罚告〔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1-19 14: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京瑞发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2MA07G0PBX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3〕4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B座1502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3〕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稽罚告〔2023〕4号
天津京瑞发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2MA07G0PBXH):
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武宁路2号1号楼10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2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2021年11月-12月向海南玖天瑞商贸有限公司、尼木县天泽盛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和长沙翔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0份,涉及金额34608023.80元,涉及税额346080.16元,价税合计34954103.96元,明细名称均为红星二锅头酒。发票代码1200213160,发票号码00012623- 00012671, 00012675- 00012688, 00012692- 00012699, 00012701- 00012736,00012902- 00012922,00012927- 00012963,00012966,00012969- 00012972,00014187- 00014194,00014197- 00014199,00014201- 00014202,00014233- 00014259,00014263- 00014267;发票代码1200214160,发票号码00150379- 00150399,00150401- 00150455,00150480- 00150499,00150501- 00150507,00150509- 00150522,00152192- 00152194,00152220- 00152225,00152228- 00152245,00152302- 00152320,00152325- 00152326。经检查,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无固定资产、无水电费、无运输费用支出,与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及经营模式,为“空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0份,涉及金额34608023.80元,涉及税额346080.16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发票明细;2.企业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3.企业纳税申报资料;4.银行交易流水;5.企业非正常认定相关资料;6.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拟对你公司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松柯酒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津税稽罚告〔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1-19 14: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天津松柯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20222MA7E224M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3〕5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B座1502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3〕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稽罚告〔2023〕5号
天津松柯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2MA7E224M42):
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武宁路2号1号楼205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2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2021年12月向海南鸿泰成商贸有限公司和海南玖天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8份,涉及金额26956446.57元,税额269564.50元,价税合计27226011.07元,明细名称均为红星二锅头酒。经检查,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缴费信息、无固定资产、无水电费及运输费用支出,与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及经营模式,属于“空壳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涉及发票份数278份,金额26956446.57元,税额269564.50元,价税合计27226011.07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发票明细;2.企业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3.企业纳税申报资料;4.银行交易流水;5.企业非正常认定相关资料;6.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不应超过...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
你公司2018年1月至12月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税务机关窗口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其中作废2份,开票金额合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不应超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笔款项是否应为你单位应税所得及是否确认收入申报纳税,该问题发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