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嘉税一稽公告(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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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嘉税一稽公告(2021)22号)

发布时间:2021-12-27  16: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21MA28AQWK0P):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嘉税一稽罚告〔2021〕123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719办公室;联系方式:0573-82301602)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嘉税一稽罚告〔2021〕1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嘉税一稽罚告〔2021〕123号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21MA28AQWK0P):

对你单位(地址: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单元203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与淮安市忠景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为:38572534-38572553,金额1961165.05元,税额58834.95元,合计202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结转当年度成本2020000.00元。

你单位与长春市冠敬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发票代码:022001800104,发票号码为:11451631-11451640,金额171163.11元,税额29134.89元,合计100029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结转当年度成本1000298.00元。

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382892.3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382892.36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91446.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数额合计192446.1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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