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杭州赛尔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30 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杭州赛尔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027856774674):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衢税一通[2021]6002号),文书内容如下:
杭州赛尔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027856774674)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报送的南滨花苑二区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5%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因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未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及《省局财行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风险防范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点“纳税人状态已经‘非正常’的问题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依法核定,年底清理到位”。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衢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衢税一通[2021]600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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