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2021年10月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公示(三)
发布时间:2021-11-02 09: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2021年10月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公示(三).xlsx
序号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新媒体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DQ4N
法定代表人 徐某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30501********88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1]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1、2017年下半年,你公司与缪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了《运营托管合同》,服务期限是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主要职责是财务辅导和品牌战略运营,总共服务费是25万元。2018年12月你公司收到缪某某提供的由杭州铭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叠加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开票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发票代码为0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80184704-80184706,涉及金额242718.45元,税额为7281.55元,价税合计250000元,并于当月入账。你公司通过银行账户按每次2万元分月打到缪某某个人账户,其中2017年打了4万元,2018年16万元,2019年5万元;该笔费用中20万元于2018年3月-12月计入管理费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其余5万元于2019年1月-2月计入管理费用,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上述涉案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1年3月,缪某某通过南浔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向该公司开具发票2份,价税合计250000元。2021年8月10日,缪学琴向南浔区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49504.95元。
2、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缪某某负责引进一个团队做红酒推广项目,项目领队叫姚某某。发票涉及的费用为你公司支付给姚某某的中介咨询费。姚某某提供给该公司由广州景天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52617571,涉及金额38834.95元,税额为1165.05元,价税合计40000元。该份发票于2018年6月入账,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分2次通过公司账户打到姚某某个人,2018年6月28日打了25000元,2018年11月27日打了15000元,该笔支出已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2021年8月27日,姚某某到吴兴区税务局办税大厅向叠加公司代开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4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7504.95元。
上述涉案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1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0/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500002565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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