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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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22-03-18  09: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第10期) .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温州***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WXY1T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30322********00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稽罚〔2022〕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1、2018年5月取得江苏汇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号码04216825、26,税率16%,税额合计185114.49元,于2018年6月13日认证且抵扣。后因票面税率错误而要求对方重开,6月份退回发票。该2份发票未记载入账,但已认证的进项税额未予冲销。汇道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倍旺公司开具两份票面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04589603、05,税额合计195003.08元。该2份新发票已于2018年6月22日认证且抵扣,已记载入账。你公司在已退回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下,未将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185114.49元予以冲销,构成“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另:取得汇道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05049106-07,进项税额170546.33元已于2018年2月份认证,但由于税务申报系统原因未给予抵扣,造成当期少抵扣进项税额。2022年1月11日经洞头税务局确认,对上述未抵扣的进项税额170546.33元予以追补抵扣至2018年2月份,并进行了相应的更正申报。综上,2018年至2020年期间部分月份出现当期留抵税额事实。因上述原因少缴2019年4月增值税2038.54元、7月增值税12529.62元;

2、2019年预提运费3.5万元,计入销售费用;预提差旅费17万元,计入管理费用。2020年预提运费5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总计70.5万元。上述费用均在相应年度税前列支。你公司未提供上述费用支付记录,亦未取得该些费用相关发票。公司负责人王仁陈述公司商品买卖发生的运输费用均不需本公司承担;买卖商品均是通过网络或电话完成交易,一年仅零星几次出差,且差旅费亦已在公司报销。综上,无事实依据表明上述费用为真实业务支出,据此计提的预提费用70.5万元为多列支出,构成偷税。(1)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5万元(3.5+17);(2)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3、多结转销售成本:自2017年开办至今一直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商品的平均成本。根据公司账簿记载,2020年初库存商品聚丙稀224吨,金额1537155.77元;当年累计购进16544.41897吨,金额110975366.52元;当年累计发出(销售)16515.76吨,累计结转成本11075103.94元;年末结存252.65897吨,金额1437418.35元。经检查人员按“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对购、销、存进行逐月还原计算,公司2020年应结转销售成本为110642291.05元,多转成本432812.89元。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2812.89元。

4、存在账簿少计已开票收入、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2019年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87165341.34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6879062.15元;会计账簿记载的营业收入为86857544.89元。三者互不相符。经查,你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予江西南都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3月28日已开具发票,号码28171283,金额77000元,税额12320元,价税合计89320元,未记载入账。2019年开具给东乡县利顺塑业有限公司发票一份,号码07476638,金额230796.45元,税额30003.55元,价税合计260800元,因开具不规范而重开,但未及时作废原发票而造成重复开具,应予开具红字发票,该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开票系统予以红冲。账面记载收入数调增77000元至86934544.89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申报营业收入86934544.89元,实际申报86879062.15元,少申报收入55482.74元,应调增。综上你公司采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5482.74元。

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有误:缴纳2019年7月增值税39385.28元,同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缴纳1969.26元。洞头县于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立为洞头区,公司注册地为洞头区政府所在地北岙街道,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规定,上述增值税应按7%税率征收城建税2756.97元,少缴2019年7月城建税787.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2019年度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0.55倍罚款;对2020年企业所得税处0.6倍罚款,合计43953.74元

罚款金额(万元) 4.39537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3/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3/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MB16422164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MB1642216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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