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7]18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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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8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1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国 有商业银行省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革申报纳税制度,实行国办发(1997) 1号和皖政办(1997)25号文件明确的“税款预储账户”等新的申报纳税办法,对于方便纳税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国税、地税、财政、国库、银行部门应主动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确保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凡实行“税款预储账户”申报纳税办法的,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后,应在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前2至3天,将足以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转存到“税款预储账户”。为纳税人办理税款预储账户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收的税款及时划缴入库,不得延解积压。

  三、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需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收纳业务。在本通知之前已进入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报批手续。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国税、地税、财政、国库、银行部门应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前一阶段申报纳税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规范。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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