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7]267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乡镇电管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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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乡镇电管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267号

失效 

1997年8月19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政府办公厅1997年8月5日《关于对乡镇电管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秘函[1997]32号)称:“省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市场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7]25号)中的附件一《关于开拓农村市场的具体实施意见》第三条曾经规定:‘乡镇电力管理站系农民自办的非经营性的管电组织,没有获取趸售收入,不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税务部门要免征原定的增值税。’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文就此作出规定:‘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国税函[1997]241号)。省政府经慎重研究,决定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恢复对乡镇电管站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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