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26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19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解决1994 年版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的目的及政策,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1997年11月1日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后,各地要及时对1994年版专用发票历年领、用、存情况进行彻底清点、盘存,查实库存版式,数量,切实做到账账符、账实相符。各地库存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应于1997年11月20日前集中封存在地市专用发票仓库并编制《1994年版专用发票销毁汇总表》,于1997年12月1 日前上报省局。如何清缴、销毁1994年版库存的专用发票,另文通知。
三、对纳税人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各地要于1998年1月1日至10日集中进行清理、收缴并按《安徽省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予以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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