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3缸以下(含3缸)柴油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9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六条 规定:“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此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不一致,有的地方区分用途或销售对象征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电话通知,对3缸以下(含3缸)往复式柴油机,不分用途或销售对象,均按照“农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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