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金〔2020〕21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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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皖财金〔2020〕212号

全文有效

2020.3.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相关文件以及全国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各地要按照战时标准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快拨付贴息资金”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现就加快拨付贴息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拨付情况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于每月底前通过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政策实施效果。

  四、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准确、完整、及时报送贴息资金申请资料。县(市、区)财政部门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周三中午前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数额、支持优惠贷款规模、支持企业总数等情况,反馈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周四中午前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拨付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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