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132号),此文件已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7]32号
失效
1997年5月04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支持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税收征管,全面推行建账凡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应建账而不建账或建假账的,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水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税收征管,督促其做好建账工作。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凡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在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账和查账征收中,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遇有工作上的交叉和矛盾,要互相支持,协商解决。
三、改进征管方式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改进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收征管方式,积极创造条 件,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和征收点或代征点,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提供各项纳税服务,使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能够按规定建账,按账如实申报纳税。同时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对征收户的税负低于原定期定额的,要将其列入申报异常户,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严厉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建账、建假账偷逃税案件。
四、强化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督促其建账和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相通报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等情况。在验照和年检时,要把建帐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对应建账而未建账或建假账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清理检查的具体方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下达。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查处各类涉税案件和伤害税务人员的案件,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做好查处在个体、私营经济全面建账过程中建假账、拒绝建账偷逃税案件的工作。银行、财政、审计、技术监督、个体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村(居)委会等部门与组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账、纳税等综合治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行署、市人民政府于6月15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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