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7]14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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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7]14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22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开发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中的硬件 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流[1996]524号)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销售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的业务,属于兼营增值税非应税业务。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其销售的硬件设备,如服务器、打印机、译码器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软件开发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但该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分别核算取得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软件开发费收入应按规定一并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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