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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中的第二条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商品以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破产企业"两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7号
已被修订
目前,全省部分地、市正在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破产企业日益增多。据调查,一些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存在随意调减欠税,应税业务不做销售,擅自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等问题,既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又给"两税"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为了加强对破产企业的"两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及进对其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进行结算,清理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加强监督,对其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费税。对销售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依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暂免征增值税。
三、对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破产财产,或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破产财产而只购进水电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破产的文件、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月依实际动用数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第四条规定已作废,略)
五、对企业宣告破产前欠交的增值税、消费税,应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从破产财产中清偿。如破产企业欠税转由接收破产财产的企业负责清偿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接收企业制定清欠计划,对所欠税款限期清缴入库;不能按期入库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企业破产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参与,调查摸底,掌握清况,依法研究处理有关税收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及进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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