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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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2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全文失效

1996年10月14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

  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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