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0.7.31
根据省、市税务、医保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注: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他特殊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入学、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主要包括: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居民。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
二、缴费标准
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对于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照原筹资渠道来源做好补助,确保及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参保人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缴费期限
除春招学生和具有我市户籍的新生儿、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外,我市城乡居民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补办。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的参保缴费期限,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按照先参保登记、后缴纳费款的顺序进行。以前年份已经参保并缴费(主要是2019年缴费)的城乡居民,无需进行参保登记,直接进入缴费环节。
(一)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含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大学生、中职生),到户籍地街道、社区或乡镇(社保服务所)、行政村(社居委)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经常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2.除线下参保登记外,城乡居民也可通过手机下载“皖事通”APP完成全部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等困难人群或户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续保人员,须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缴费方式
1.登录“皖事通”手机APP,通过“皖事通”芜湖分厅(即“城市令”)上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栏目缴费。通过此方式,参保登记和缴费可同步完成。
2.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医保”—“居民医保缴费”完成缴费。
3.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本)到代收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柜台或银行自助终端缴费;或者到代收银行在街道或社区、乡镇或村设置的自助终端缴费。
4.由社区、村统一代收的,由社区、村将参保名单按规定格式(由医保部门提供模板)制成EXCEL表格,到社区(或街道)、村(或乡镇)的医保经办点导入医保管理系统,生成缴费单,然后持缴费单到代收银行统一缴纳(提示:社区、村统一代收后,也可以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皖事通”APP线上代缴)。因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未缴费,不得补缴。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由所属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参保信息由学校批量报盘导入,保费由学校代收后统一集中缴纳。
目前,全市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有: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
五、温馨提示
只有身体健康才能人生平安、生活幸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百姓健康的安全网、家庭负担的减压器、民生幸福的保障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造福人民群众、惠及千家万户。真诚希望全市广大城乡居民充分认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热忱欢迎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主动缴费,为开创健康平安、美好幸福的生活提供可靠有效的坚实保障。
特此通告。
为依法推进我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
近期,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自媒体上传部分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小程序应用,诱导自然人通过其渠道留存其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