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340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滁国税流[1996]210号)悉。
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将汽车租赁给他人经营,租赁期三年,承租方除一次性交付部分购车款外,租赁期间还须按月交纳租赁费,并负担车辆的年审、年检、保险、修理等费用。租赁期满后,车辆产权归承租方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18号文件规定,这种经营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属于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因此暂不征收增值税。
为依法推进我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
近期,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自媒体上传部分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小程序应用,诱导自然人通过其渠道留存其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