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 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9.22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0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181546862@qq.com或以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339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邮政编码:230091),并在信封注明“《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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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doc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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