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131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流转税几个税政问题的请示》(国税流[1996]11号)、《关于淮北矿务局代垫运费问题请示》(国税流[1996]2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煤炭生产企业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的材料,财务上作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构成固定资产。对购进此类材料时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可暂予以抵扣。
二、关于煤炭生产企业铁路专用线维护费征税问题。煤炭生产企业随同煤炭销售向用户收取铁路专用线维护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取得的铁路专用线维护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煤炭生产企业代垫运费征税问题。煤炭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代垫铁路运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暂不征收增值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并入计税销售额计征税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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