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1996.3.11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0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作如下几点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纳税税申报表》是反映纳税人应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掌握税源、审核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的重要资料,所有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所有应税项目,包括1994年1月1日前已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房地产项目都应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项目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一)(二)的填表要求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认真的审核。主管科室要根据纳税申报和项目登记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健全税源档案,为土地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开好头,起好步。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为全国统一样式,各行署、市地税局可结合当地的情况和特点,对申报登记表的项目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补充、调整。申报登记表由各分署、市地税局自行印制,同时,为规范管理,在表题前冠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字样。
四、各行署、市地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做好“三表”的印发工作,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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