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42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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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4]421号

全文有效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黄国税发[2004]140号)悉。经调查了解,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板蓝根清膏、枇把叶清膏以及大清叶清膏,是利用鲜垂盆草、益母草、板蓝根、枇把叶及大清叶经煎煮、过滤、浓缩而成的半流体状制剂。上述产品作为中成药的制造原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不能作为药品直接服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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