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4]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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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4]7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4〕21号文件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皖发〔2004〕1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扎实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任务。

  二、切实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继续加大乡镇区划调整和并村工作力度,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增强村级组织自我发展能力。在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由省编办、省财政厅对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不得突破。

  三、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撤销乡镇教育办公室,抓紧核定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妥善做好定岗、定员和超编、不符合上岗条件人员分流的工作,统筹配备城乡中小学教职工。调整和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切实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改革,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统一上收到县,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和发放。

  五、各地要继续组织开展乡村债务清理,摸清债务底数,区别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步骤和措施,力争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附件: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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