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1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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