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9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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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95号

全文有效

合肥、蚌埠、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70号)规定,现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分公司和芜湖分公司,应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分公司和芜湖分公司,应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配合、支持主管国税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对上述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查增的应税所得额,一律就地补征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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