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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2004]93号
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在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加工销售的禽肉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税手续,由县(区)国税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票[2000]76号)(国税发[1994]155号)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出口企业应单独申报;主管退税机关要优先安排退税计划,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即时退库。
四、对出口企业禽类加工产品已于2003年度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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