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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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21.6.24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五、竞得人(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六、自2021年7月1日起,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我省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竞得人(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时间。

(二)关于属地征收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上述非税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流程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税务部门按期开具《缴款通知书》,并通知竞得人(缴费人)。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由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流程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竞得人(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税务部门按期开具《缴款通知书》,并通知竞得人(缴费人)。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五)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划转项目适用的申报表,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六)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税务部门为竞得人(缴费人)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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