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3]66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通报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通报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6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3]1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是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原则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3]4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619号)规定,及时、准确地采集、上报各类信息。

  二、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通报,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上报省局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人为加工、调整。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检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的10日内,将调查的卷烟生产企业当季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名单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近期内做好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工作,并将确定的零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为依法推进我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近期,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自媒体上传部分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小程序应用,诱导自然人通过其渠道留存其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