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3]15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地税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地税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15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与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传递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递方式在地税系统实现全省联网之前,全省国、地税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传输,暂采用县(市)局、市局同级传输模式,即县(市)地税局负责汇总本县(市)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将其传递给同级国税局;省辖市地税局负责汇总市属各分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将其传递至同级国税局。

数据传递可采用软盘、光盘、可移动存储设备、网络等方式,具体由当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

  二、传递时间

  (一)地税局数据传递时间县(市)地税局应于每月18日前(遇双休日不得顺延,下同),将本县(市)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省辖市地税局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市属各分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并将汇总清单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直接传递给省国税局信息中心。

对县、市地税局未按时传递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同级国税局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国税局,由其通知同级地税局进行催报。

  (二)国税局数据上传时间县(市)国税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和同级地税局传来的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直接上传至省国税局,并将上传机关、时间等信息报所属省辖市国税局备查。

省辖市国税局应于每月21日前,汇总市属分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连同同级地税局传来的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一并上传至省国税局。

  三、交接手续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办理数据传递、交接时,应认真填写《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式样见附件),详细登记传递时间、文件名、文件大小和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并由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四、比对信息反馈省国税局应在国家税务总局比对结果公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全省货物发票比对信息传递至省地税局。

县、市国税局应在省国税局公布全部比对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货物运输发票比对信息传递至同级地税局。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与传输,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关键环节。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考核督促;确保各类信息采集、传递的及时、准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数据漏采、错采、迟报、错报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选任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为依法推进我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近期,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自媒体上传部分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小程序应用,诱导自然人通过其渠道留存其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