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3]61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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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6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是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采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的基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现就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采集。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省会城市采集,其中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格,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采集;省会城市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省局会同合肥市国家税务局采集。

  三、对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其零售价格由省局联系专销地主管国税机关予以采集。

  四、对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3个以上的零售单位作为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点,按季采集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填写《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并附零售单位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基础资料,上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具体报送时间由各省辖市局确定)。省会城市卷烟零售价格的采集,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对异地专销我省的卷烟,专销地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在省局通知后对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选择6个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采集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应在接到省局调查通知后的10日内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六、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在每个季度初,会同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地了解卷烟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对企业当季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应详细记录其投放市场日期、具体牌号、规格和销售地区;对当季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卷烟,要记录变动日期、引起变动的原因,并跟踪记录变动时间。

  七、省辖市国税机关对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资料及相关资料,应分类整理,专户存档。

  八、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其他事项,仍按《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3]42号)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的居民住房建筑工程,报经市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后,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项政策执行时间自2003年灾后重建之日起,至2004年3月底止。

  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的,在2004年底前,企业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捐赠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安徽省有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建房任务的地区名单

      安徽省有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建房任务的地区名单

      阜阳:阜南县、颍上县六安:寿县、霍邱县、裕安区淮南:谢家集区、田家庵区、潘集区、八公山区、市矿业集团、毛集区、凤台县蚌埠:郊区、怀远县、五河县滁州:凤阳县、明光市、全椒县合肥:长丰县省监狱管理局:白湖农场省农垦总公司:阜蒙农场、正阳关农场、东风湖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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