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3]13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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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13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商得省地税局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成立评定组织。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不仅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水平的提高,也能促进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完善税收执法程序,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健全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认真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

      二、加强部门协作,广泛进行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涉及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各级国税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强部门协调和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密切工作配合,对初步确定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要主动征求地税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再认定。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社会各界和党政领导广为知晓,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力求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声势和影响,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三、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操作程序。各省辖市国税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评定工作计划、实施步骤,并上报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将适时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施办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以市、县国税局为单位,分别对所辖区域的纳税人进行评定。评定程序必须包括纳税人自评、主管税务机关初评、市(县)局审批三阶段,主管税务机关要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对A类纳税人颁发由省国税局监制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证书》,但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本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原则上,市、县国税局年内应在企业纳税人中开展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并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各地应于2004年1月底前,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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