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贸资源[2003]263号安徽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2003年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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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2003年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通知

皖经贸资源[2003]2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国家对综合利用电厂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健康发展,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管理实施办法》(皖经贸资源[2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并公示,现将通过认定的淮北市热电厂等24家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予以公布,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

  各市经贸委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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