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3]2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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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3]252号

全文有效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请示》(宿地税[2003]7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建制镇确定问题。建制镇是区别于自然镇而按行政区划规定设置的镇的总称。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1984]165号)精神,我省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镇,就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建制镇。

  二、关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确定问题。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就是镇政府座落的行政村,但对农民居住用房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明确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因此,镇的范围应包括镇所辖的所有行政村。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5%。但对设在城市和镇所属范围内的边远农村的规摸不大的乡村企业,可根据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5]187号)规定:“在税率适用上可由市、县政府确定,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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