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3]8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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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8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对此前颁布的《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作了相应修订,现随文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进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和上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时,一律按照修订后的《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7月31日前上报上半年数据;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全年数据。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通过TAXBLE1.04版软件汇总生成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其中电子文档通过税收主干广域网上报(地址:centre/征管处/zgbb),纸质文档以邮寄方式报送,内容应当与电子报表一致。同时,应一并报送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省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

      三、由于我省目前的征管质量考核主要以手工考核为主,因此对申报率暂时只考核增值税的申报率;对当期申报税款入库率暂时只考核增值税的当期申报税款入库率。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征管质量考核及其报表的统计、汇总和检查,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省局每年仍将定期抽查部分省辖市局的征管质量,并对各地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报表报送情况组织汇审、评比,定期通报。

      附件一: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检验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管质量考核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时组织考核。

  第五条 考核指标分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和处罚率。

  第二章 登记率

  第六条 登记率指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

计算公式为: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它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第七条 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内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户数。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免税户和未达起征点户。

  第八条 登记率按企业(包括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率、个体工商户登记率分别考核,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方法确定。其程序如下:(一)随机抽取一条路段、一个专业市场或一个自然村,逐户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检查户数不得少于20户;(二)在征管软件中调阅登记资料,逐户检查、比对实地抽查户的机载记录;(三)从征管资料中调取实地抽查户的税务登记表、停业户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和《注销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及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查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递来的工商登记信息,审核有关文书。

  第九条 下列情况视同已登记户:(一)没有税务登记证件,但能够当场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有该户的税务登记表且填表日期距检查日不超过30日的;(二)没有税务登记证件,也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能当场提供有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其经营日期距检查日不超过30日的。

  第十条 下列情况属未登记户:(一)没有税务登记证件且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也没有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其经营日期距检查日不超过30日的;(二)虽能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凭证,但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该户的《税务登记表》或填表日期距检查日超过30日的;(三)为逃避检查临时停业或关门,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停业申请审批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视同未登记户:(一)税务登记证件已失效的;(二)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纳税户名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三)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登记经营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迁入日期距检查日不满30日的;(四)虽有纸质税务登记证件,但在计算机上查不到记录或记录与登记证件不一致的。

  第三章 申报率

  第十二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与应申报户次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计算公式为: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次数÷应申报户次数×100%第十三条按期申报户次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

按规定实行简化纳税申报手续的,以按期纳税户次数作为按期申报户次数。

应申报户次数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规定应进行纳税申报的户次数,实行简并征收的,按简并的征期计算应申报户次数。

  第十四条 申报率分企业申报率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率分别考核。

应申报户次数=期初开业户次数+本期复业户次数+本期开业户次数+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次数-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次数-本期批准的注销户次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次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次数-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但尚未注销户次数-非独立纳税户次数-经审定未达起征点户次数-其他期初和本期指应申报税款所属期的期初和本期。

  第十五条 申报率的考核程序如下:

      (一)清点纸质申报表份数,逐份审核其有效性;

      (二)抽取5%的纸质申报表与计算机内的申报资料核对,按下列公式确定按期申报户次数:按期申报户次数=有效申报表份数×(在计算机上核对一致的户数÷抽取的申报表份数)

      (三)在计算机上逐项调取构成应申报户次数的各项数据,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非独立纳税户、审定的未达起征点户等属于应申报户数扣减项目的纳税户名单和相关文书;

      (四)审核注销税务登记户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破产清算户的破产公告;未达起征点户的核定清册;延期申报户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非独立纳税户的总机构税务登记表和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户的有关资料。没有上述文书资料、或文书资料不全的,不予扣除。

  第四章 入库率

  第十六条 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与按期应缴纳入库的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在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

  第十七条 入库率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法处罚罚款入库率分税种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考核。

  第十八条 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计算公式为:当期申报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入库的税款×100%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包括提退税额和批准延期申报核准的已预缴税额,但不包括本期缴纳的上期欠缴的税款),入库税额的截止日期以税票上银行戳记为准。

当期申报应缴纳入库的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

  第十九条 缓征税款入库率计算公式为: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缓征税款应入库金额×100%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是指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征收入库的税额(税款属性是缓征),入库截止日期以税票上银行戳记为准。

缓征税款应入库税额=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考核期内缓征税款到期未入库金额,包括符合规定的批缓数额和违规批缓的数额。

  第二十条 查补税款入库率计算公式为: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是指考核期内已入库的查补税额(税款的属性是查补),入库截止日期以税票上银行戳记为准。

应入库的查补税额是指考核期内纳税人根据稽查局和税务分局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应入库的查补税额。

  第二十一条 罚款入库率计算公式为: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已入库罚款金额是指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逾期缴纳的罚款不含在内),入库截止日期以税票上银行戳记为准,不包括在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缴罚款。应入库罚款金额是指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考核期内应入库罚款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入库率的考核程序如下:

      (一)调取全部预缴税款通知书、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及批准延期纳税清册,按纳税户数5%的比例抽取纳税申报表,调取相应的完税凭证,计算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和缓征税款入库率;

      (二)按处罚户数10%的比例调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罚款收据和完税凭证,计算查补税款入库率和罚款入库率。

  第五章 滞纳金加收率

  第二十三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逾期未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执行到位程度以及滞纳金入库程度,以利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促进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四条 滞纳金加收率计算公式为:滞纳金加收率(户次)=清理逾期未缴税款时已入库滞纳金的户次÷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户次×100%滞纳金加收率(金额)=清理逾期未缴税款时已入库滞纳金的金额÷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应入库滞纳金的金额×100%清理逾缴税款时已入库滞纳金的户次和金额是指清理逾缴税款时计算开票并已全额入库的滞纳金户次和金额;清理逾缴税款时应入库滞纳金的户次和金额是指清理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时计算并已开具税票的滞纳金的户次和金额。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第二十五条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操作,考核计算滞纳金加收率时以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欠税为期初欠税余额。清缴入库的待处理呆帐税金不纳入滞纳金加收率考核。

  第二十六条 滞纳金加收率的考核程序如下:在计算机上调取逾缴税款户,查阅欠税台帐,滞纳金明细报表,调取考核期内入库的逾缴税款户名单和相应的完税凭证,计算滞纳金加收率。

  第六章 欠税增减率

  第二十七条 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力度。

计算公式为: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第二十八条 欠税增减率按考核所属期计算。期初欠税余额是指被考核单位考核期初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不包括考核期内批准核减的待处理呆帐税金。

期末欠税余额是指被考核单位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

  第二十九条 欠税增减率的考核程序如下:(一)调取“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明细帐,检查考核期初始月初和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二)检查“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明细帐是否有待处理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转出,审核确认“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的有关文件;(三)调取已入库欠税的完税凭证,计算欠税增减率。

  第七章 处罚率

  第三十条 处罚率指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次(金额)与应处罚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衡量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

处罚率按考核属期分处罚户次和处罚金额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查补税款户次(金额)×100%第三十一条实际罚款户次(金额)是指对税务检查查补税款并处罚款的实际处罚户次(金额),即已生效的涉税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处罚户次(金额)。

查补税款户次(金额)是指对税务检查未予处罚与处罚的查补税款户次(金额)之和,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户次(金额)。

罚款不包括对上述涉税案件以外的违反税务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续编号,按顺序及时填写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 处罚率考核程序:(一)调取考核期内全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编号是否连续;(二)抽查20%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是否及时如实填写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表;(三)从税收违法案件统计表中提取处罚率所需的各项数据,计算数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辖市国税局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质量逐级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报送期间及时如实上报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报表以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保证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质量及报表数据的准确、真实。省国税局将按年抽查考核,考核中发现省辖市国税局汇总数与上报省局数不一致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省辖市国税局上报考核统计表时应注明是手工考核还是自动考核,自动考核的要标明使用软件的名称。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本实施办法要求设置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有关台账及考核工作底稿,如实记载并妥善保管考核台账及工作底稿。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以结合本地情况,细化考核指标,制定贯彻意见,但不得减少本实施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2002年12月12日发布的《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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