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3]194号
全文有效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六地税[2003]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你市寿县石某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规定,在1998年1月至2000年5月间,一直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入,构成一种实事上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有关部门未取缔其经营行为前,对其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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