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3]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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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皖地税[2003]27号

全文有效

局属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制定的《安徽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和备查备案办法》(皖地税[2000]235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会签办法(试行)》(皖地税[2002]9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效力时间长,对于履行部门职能和行政相对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规定》所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前置审查制度,对于规范我省地税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二、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工作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需要提请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立项申请集中提交法规处,法规处统一审核后汇总上报省政府法制部门。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做好省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规定》第25条规定,省局规范性文件未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印发,省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省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因此,各单位在拟制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由法规处在会签时按照《规定》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规处在会签过程中发现需送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由法规处和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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