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涉及地方税收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皖地税[2002]20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现将涉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取消的涉及地方税收的审核、核准和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取消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事前审核。《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发字[1994]3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二、取消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事前审核。《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发字[1994]3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审核予以扣除。
三、取消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事前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明确,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取消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第2项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上述要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再要求企业办理相关的审核、核准、备案等手续,以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取消涉及地方税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不代表对企业有关涉税事项不再需要管理了,而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正常的税收检查中强化对纳税人的管理。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取消涉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宣传工作,培养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要求,将行政审批改革落实在各级地税机关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实际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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