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6]22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下“一窗式”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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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下“一窗式”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2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逐步推行,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陆续领购、使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按月抄报普通发票开具信息,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此前,省局通过多次测试总局下发的补丁软件,发现一机多票涉及的清零解锁功能尚存在一定问题,暂无法正常运行。为此,省局决定,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和清零解锁功能正式启用之前,有关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2006年9月征期起,所有一机多票企业按月抄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均应纳入“一窗式”管理范围,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票表比对,即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比对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两者必须相等,否则为比对异常。

  二、对包括一机多票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各地仍应按照目前的流程进行操作。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在审核一般纳税人报税数据无误后即予清空税控IC卡,并根据一般纳税人申报方式的不同,分别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报税数据存入指定的共享目录:

  (一)对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申报窗口直接将上述两个报税数据文件分别存入本客户端主机的指定目录;

  (二)对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申报窗口应将上述两个报税数据文件分别存入本客户端主机的指定目录,按半日导入省局电子申报平台。

  增值税普通发票共享目录的具体设置方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三、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保存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报税数据文件后,根据一般纳税人不同的申报方式,分别进行票表比对:

  (一)对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由申报窗口在录入或导入申报表数据后直接由综合征管软件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报税数据文件,自动进行票表比对;

  (二)对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则在其通过互联网传递纳税申报信息后,由电子申报平台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在指定目录中查找与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报税数据文件,匹配上的进行票表比对;匹配不上普通发票报税数据文件的则视为非一机多票企业,只进行专用发票比对。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一窗式”票表比对后,对比对结果仍按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对于新上一机多票企业,其在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后的第一个征期内发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大于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的,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经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审核无误后,允许其继续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则要求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票表比对,不允许其在电子申报平台强行通过。

  五、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四票”清单信息以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加油站一般纳税人和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采用上门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对其当月申报抵扣的税款,应采用人工方式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稽核结果通知书和“四票”稽核结果通知书中所注明的应抵扣金额、税额数据与其纳税申报表中填列的抵扣金额、税额数据进行比对;对其当月申报的销项金额、税额,则由综合征管软件进行自动票表比对。

  六、各地应在综合征管软件客户端做好相应参数设置,以防止和控制一般纳税人只报税不申报、骗购增值税发票情况的出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在向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凡是系统提示“未申报”信息的,一律不得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有关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和启用清零解锁功能,待总局修改软件并测试正常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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