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皖地税审批〔2006〕1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0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马地税[2006]70号)收悉。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十一五”500万吨冷热轧薄板工程项目,系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该项目自2005年4月开工,建设周期为3年。鉴于该项目投资大,在建设期间没有经营收入;马钢钢材价格又持续下跌,生产经营和建设资金短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中 “ 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马钢该项目2004年12月和2005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8233374.5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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