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费[2006]252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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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9]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6]252号

失效

2006年9月13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启用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规格增大、联次增加、纸张由无碳纸改为干式复写纸,使发票印制成本增加。现重新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发票名称   版面   规格(mm)   联次   单位   份数   用纸   收费标准   备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无金额限制   241×177   六   份   1   干式复写纸   0.69元   电脑版

  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231号)核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版、电脑版)工本费收费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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