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税收票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日
各纳税人: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市地税局决定自8月1日起,对通过网上申报电子缴税的税收票证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地税部门通过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划缴纳税人税款后,由国库经收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用电脑打印给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凭证。该凭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作纳税人开户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二、纳税人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后,如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可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窗口申请填开。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凭证后,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上加盖“已换取完税凭证,此单仅作扣款证明”的戳记。
三、凡伪造或虚假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五、咨询电话:569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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