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6]12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规程》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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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规程》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12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平稳高效运行,切实发挥自动监控税收执法情况的功能,达到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征管质量的目的,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规程》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略)

  1.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指标及扣分情况一览表

  2.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限定期限综合设定表

  3.扣分分数与责任追究类型关系参数表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管理,充分发挥其日常监控、预警提示等功能,结合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依托综合征管软件,按日刷新税收执法信息,通过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验证和按月考核,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省局信息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解决、整理、提报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每日数据刷新、系统运行平稳。

  第四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设置考核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考核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组织机构的日常维护、用户角色设置、权限配置以及省局机关用户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考核参数以及待批文书环节和流转时限的日常维护;

  (三)按时下达考核指令、追究指令和通报生成指令;

  (四)受理申辩申请,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对《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进行调整销号;

  (五)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申辩调整情况的复查与监督;

  (六)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全省考核情况的分析,编辑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通报;

  (七)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过程中业务问题的解决、整理、提报。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税机关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设置考核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考核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用户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过错责任人、分数分值参数维护以及本级国税机关待批文书环节和流转时限的日常维护;

  (三)受理申辩申请,对相关业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对《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进行调整销号;

  (四)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申辩调整情况的复查与监督;

  (五)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考核情况的分析,编辑本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通报;

  (六)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整理、提报。

  第六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当于每个工作日登陆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查询本人前一个工作日税收执法情况。

  对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提示为税收执法过错的行为,应当认真分析成因;属于能够纠正的税收执法过错,应当及时登陆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纠正。

  第七条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的局领导应当不定期登陆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查询、了解税收执法各项指标,对本单位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适时监控。

  第八条 税收执法考核指令由省局考核管理员于每月1日下达。

  考核管理员执行考核指令后,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自动生成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的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生成后,税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申辩调整/统计查询/调整前考核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本人上一月份的税收执法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程规定启动申辩调整程序。

  第十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的申辩调整包括申辩申请、部门审核1、部门审核2、本级受理、上级受理、调查确认、负责人审批、调整销号八个环节。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在确保申辩调整工作效率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选择流转环节,设置申辩调整流程。

  过错责任人调整只涉及本机关人员的,申辩申请、调查确认、调整销号为申辩调整流程的必经环节;过错责任人调整涉及本机关以外人员的,申辩申请、上级受理、调查确认、调整销号为申辩调整流程的必经环节。

  第十一条税收执法人员发现不应确认为税收执法过错或者不应由本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在考核指令下达之日起3日内,通过“申辩调整/申请审批/申辩申请”模块填写申辩申请信息,生成《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申请表》,流转至下一环节。需要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还应当填写《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资料清单》。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辩申请的,视同申辩权的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申辩申请提出后,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辩理由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申辩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的,在《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意见后,流转至下一环节;

  (二)申辩理由正当,但证据不充分的,责令申辩人限期补充书面证明材料;

  (三)申辩理由不正当的,在《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申请表》中简要说明理由,签署“不同意”意见,并将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退回申辩人。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申辩调整流程,确定书面证明材料的审查部门。

  第十三条 申辩申请需要上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申辩人所属国税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工作部门应当通过“申辩调整/申请审批/上级受理”模块受理申辩申请,并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申辩申请的调查确认工作,由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政策法规工作部门统一组织。

  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相关业务部门调查确认的,应当从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打印出《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送交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之日起3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政策法规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在《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上注明调查意见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确认。

  申辩理由成立,但需要调整或追加过错责任人且需补充新证据的,政策法规工作部门应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收集新的证据材料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考核管理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在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进行“非过错责任调整”、“过错责任人调整”、“追加过错责任人”、“不同意调整”等操作,确认后流转至下一环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过错责任调整:

  (一)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指标说明中明确规定可以进行非过错责任调整的;

  (二)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导致税收执法过错的;

  (三)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税收执法过错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税收执法过错的;

  (五)因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之间业务衔接问题,导致被监控为税收执法过错的。

  第十八条 对申辩申请的调查确认工作结束后,考核管理员应当对《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进行调整销号,申辩调整结果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的申辩调整工作应当在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指令下达前一日完成。

  第二十条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指令由省局考核管理员于每月15日下达。

  考核管理员执行追究指令后,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自动生成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的追究结果。

  第二十一条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指令执行后,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用户可以通过“统计查询/考核查询”、“统计查询/追究查询”模块分别查询本地区最终的考核和追究信息;通过“考核追究/考核追究数据/严重过错行为提示”、“考核追究/考核追究数据/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提示”模块,查看本地区严重过错行为及本期扣分达到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过错责任人清单。

  第二十二条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的考核管理员应当打印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提示的“严重过错行为”、“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过错责任人相关信息并转交监察部门,作为监察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提示应当给予“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行政处理,以及发现重大税收执法过错需要予以行政处分的,经必要程序后,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的考核管理员应当于追究指令下达后执法通报生成前,将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结果通过“行政处理信息录入”、“行政处分信息录入”模块录入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

  第二十四条 税收执法通报生成指令由省局考核管理员于每月25日下达。

  考核管理员执行通报生成指令后,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自动生成省、市、县三级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税收执法情况通报生成后,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的考核管理员应当对本级税收执法情况通报进行编辑,就税收执法过错成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税收执法情况通报编辑工作应当于通报生成当月完成。

  第二十六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涉及综合评比功能的相关模块暂时不予启用。

  第二十七条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问题提报制度,及时将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上一级国税机关。

  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及时研究下级国税机关提报的问题,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下一级国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用户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规范各项应用操作,确保系统安全。

  第二十九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惩戒;情节严重的,在予以经济惩戒的同时,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直至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

  (一)违反本规程规定的申辩程序进行操作,导致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果失真的;

  (二)因本人用户名、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以本人的角色登陆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进行操作,危害系统运行安全的。

  第三十条 对擅自以他人角色登陆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进行恶意操作,或存在其他危害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安全行为的,应当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经济惩戒。

  第三十一条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征收管理和信息中心等工作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应用、维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规定的3日内、10日内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本规程规定的1日、15日、25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工作,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结合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是指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依托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对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的税收执法行为自动监控、自动判断税收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行为。

  第三条 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日常事务由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具体承办。

  第四条 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以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为基础,以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的内容涵盖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务执行和税收法制5大系列19类税收业务,涉及53个考核指标、90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的具体指标由省局统一选取,全省适用。

  第六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扣分参数、综合评比指标系数、扣分分数与责任追究类型关系参数,由省局统一设置。

  第七条 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将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划分为五个等级,可以分别设置不同的对应扣分分值。

  第八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对应扣分分值确定如下:

  (一)Ⅰ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每发生一起扣1分;

  (二)Ⅱ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每发生一起扣2分;

  (三)Ⅲ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每发生一起扣5分;

  (四)Ⅳ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每发生一起扣10分;

  (五)Ⅴ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每发生一起扣15分。

  第九条 按照过错责任人月度扣分总分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果由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自动生成。过错责任人月度扣分总分值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果对应关系如下:

  (一)月度扣分分值10分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给予经济惩戒;

  (二)月度扣分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经济惩戒;

  (三)月度扣分分值20分以上30分以下,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处经济惩戒;

  (四)月度扣分分值30分以上40分以下,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经济惩戒;

  (五)月度扣分分值40分以上70分以下,责令待岗并处经济惩戒;

  (六)月度扣分分值70分以上,取消税收执法资格并处经济惩戒。

  第十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分数分值参数对应的经济惩戒金额,由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但应当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法制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前,汇总本机关上一月份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产生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经过审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果,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工作承办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考核结果公正性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经济惩戒的同时由所在机关通报批评,并调离税收执法考核岗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特指经过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监控判断、相关程序确认,最终定性为“税收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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