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减免收费促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6〕2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减免收费促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九日
关于减免收费促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池发〔2006〕4号),取消和免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为全市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创造全省最优的收费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市取消和免收9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表一),其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2项,非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8项。
二、在全市降低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其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5项;降低11项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均为涉企收费。
三、在全市对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以下统称为开发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表四)。
对符合免收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开发园区代理制,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统一为企业办理免收手续。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据实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免收的费用涉及必须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和市开发区或县(区)财政和县(区)开发园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通过中介组织对开发园区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评估、信息、监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强制开发园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并对其变相收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或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收费项目取消(免收)或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六、所有保留的收费项目,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代收代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将保留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期限,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向企业公示。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均属乱收费,交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物价、监察、财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举报(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市财政局举报电话:2046089;市监察局举报电话:2088316;市行政服务中心举报电话:2039110)
七、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严肃处理以执法、抽查、评比、培训为名的乱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意见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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