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6]1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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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地税[2006]1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办法》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着力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产生违法或不当的“红头文件”,实现税收执法依据规范有效的必然选择;更是各级税收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了解税收政策,并对税收政策实施综合管理和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在要求。因此,要从维护国家税法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并以执行《办法》为契机,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制度,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从机制上保障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不断提高本机关的制度建设水平。

  二、深刻领会。《办法》遵循了《纲要》对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在制度和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如在制定权力方面,既从正向上明确了可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和范围,又从反向上设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涉足的“禁区”;在制定规则方面,既做出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又为避免规范性文件间相互冲突、“打架”进行了特殊规定;在制定程序方面,既考虑到提高税收规范性件的制定质量与效率,设计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和简易程序制度等,又兼顾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与透明,要求实行起草文本向社会公布、正式文件的统一发布等制度;在事后监督方面,既从刚性出发规定了备案备查的程序,又立足于现实,对执法依据的异议处理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可以说《办法》既着眼于规范、统一了程序,又对以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了经验总结,在制度和机制上推陈出新,更是与目前系统正在开展的效能建设活动精神一脉相承,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意旨和制度安排,切实学深、学透、学实,为《办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认真执行。一是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程序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工作。二是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性审查制度。2002年省政府以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履行前置性审查程序,之后省、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对此项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按照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从时限、材料、反馈意见整理等方面把这项制度执行好、落实好。三是要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特别是要结合正在深人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的岗责建立、规范流程、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等工作,根据前一时期开展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工作的清理结果,对照《办法》规定,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再集中清理,确保并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工作。四是要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如要完善意见征求和发布公告制度、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定期分析评估制度、探索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简易程序制度、研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处理制度等。

  四、及时反馈。《办法》发布前,省局在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已进行了建章立制,如出台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发布和备案审查办法、会签办法等,而《办法》发布后,此前省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相关制度凡与《办法》不一致的,都要以《办法》的规定为准。由于《办法》的发布实施在税务系统尚属首次,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制定或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与实际工作不相一致,因此,在执行中,要将出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法规处),以便及时反馈总局,使总局能够对《办法》进行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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