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10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黄山卷烟总厂、芜湖卷烟厂、阜阳卷烟厂三家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已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按照国税函[2006]37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相关市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报送省局。
二、自2006年5月1日起,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及扫描图像报送制度,并及时将扫描图像上传省局(上传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er/流转税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扫描图像”),以供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国税机关在采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信息日寸核对(图像内容包括:卷烟外包装、卷烟单包包装、卷烟烟支及说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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