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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79号
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经省局2006年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就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省及省以下国税机关一律不得设定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既包括直接以“审批”、“审核”等冠名的事项,也包括以“核查”、“确认”等冠名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已经设立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予以取消。同时,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已经明文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得保留或者变相予以保留。对基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确需设立税务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逐级上报,提请国家税务总局设定。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在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设定机关规定的一般程序和时限要求,又不得擅自改变申请条件和审批方式。如发现现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存在程序过于烦琐、不便实际操作等问题的,应当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逐级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得擅自进行变通处理。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对大额减免缓退税款的审批,要继续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简化审批环节。关于“大额”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并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三、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先后取消了一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了一些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对现有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分别提出保留、下放审批权限或建议取消审批的意见和建议,逐级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汇总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关于税务行政审批权限的调整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省局对省本级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从清理的结果来看,目前,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审批权限必须保留在省本级的外,其他所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已经全部下放至市及市以下国税机关。基于行政效能建设的需要和方便纳税人的考虑,结合一些地方的具体申请,省局对目前由市本级实施的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作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关于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各类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要将县(市、区)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作为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或者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行政审批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确保税务行政审批权的正确行使。同时,对重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结果备案制度,实施机关应当于审批决定作出后的10日内,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审批权限调整情况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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