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6]2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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