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5]17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执行问题,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印发给你们,请务必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财税[2005]183号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基层地税机关,并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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