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5]12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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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12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241号),切实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2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国道标准化美化(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商品粮基地公路、革命圣地公路、安保工程、农村渡口及客运站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规模、范围,将资金额度分解并通知各市、县交通、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市、县交通部门应以省交通厅、财政厅通知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八月中旬前将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联合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按照轻重缓急,特事特办的原则选择项目联合上报国家交通部、财政部。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交通部下拨的中央补助我省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按照财政部、交通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标到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按照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同级财政、交通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并由同级交通部门按月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上一级交通、财政部门。由省交通厅按月汇总后报交通部,抄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决算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各市、县交通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送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在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市、县财政、交通部门应于次年1月20日之前将项目资金结转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交通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县交通部门将审批后的决算报送省交通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市、县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真务实做好工作,加强公路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工程的实施管理。对上级部门拨付的车购税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重点市、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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