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5]15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长丰、肥东、肥西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省属企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保障省属企业地方税收收入,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省属企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附件:
1、税款征收清册(企业所得税);(略)
2、税款征收清册(其他地方各税)(略)
省属企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代征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代征企业)地方税收管理,保障省属企业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代征企业地方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省属企业地方税收代征事宜,负责对代征机关在代征过程中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委托的地税机关为代征企业地方税收代征机关。各代征机关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认真履行代征职责,依法开展代征工作。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根据税种税源情况和征管需要,按规定与代征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中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开展代征工作。
第五条 代征机关应按照征管范围积极协助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做好代征企业的税务登记工作,监督代征企业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依法申报办理开业、变更、停复业和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条 代征机关应向代征企业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知识,向代征企业提供纳税咨询。
第七条 代征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建立户管档案,保存企业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纳税资料,并按季编制税款征收清册。
第八条 代征机关应督促代征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第九条 代征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应纳税款,不得随意停征、减征或者延期征收,确保依法征收。
第十条 代征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向代征企业开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加盖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专用章的“税收缴款书”。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及时向代征机关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代征机关应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和保管票证。
第十一条 代征机关应按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报送下列征管资料:
一、月底报送当月已开具并入库的税收缴款书;
二、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税款征收清册(统一格式见附件);
三、年终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汇缴征收清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征管资料。
资料传送均可通过迈捷邮件系统。
第十二条 代征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或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代征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况,提请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对其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代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度所有涉税申请,集中一次报送代征机关,经代征机关统一受理后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第十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在接到代征企业涉税申请后,应对涉税申请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每年对全省代征机关的代征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列入省地方税务局综合考评。
第十六条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根据代征机关代征入库税款金额和代征工作质量,向代征机关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应专款用于代征工作。
第十七条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应适时组织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代征工作经验交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属企业所得税代征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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